(2015)皋石民初字第33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红芳、张银等与杨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芳,张银,马天梅,蔡丽丽,高双,高国兰,环加琴,王向红,吉双燕,崔国琴,杨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332-341号原告张红芳。原告张银。原告马天梅。原告蔡丽丽。原告高双。原告高国兰。原告环加琴。原告王向红。原告吉双燕。九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国琴(特别授权)。原告崔国琴。被告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琴等与被告杨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十案中,十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规范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办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红芳、张银、马天梅、蔡丽丽、高双、高国兰、环加琴、王向红、吉双燕、崔国琴与被告杨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十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