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柯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柯某,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经常居住地岳西县。原告柯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储爱武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浩彬,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柯某诉称:柯某与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7日,周某生下一子,取名柯敏。婚后周某经常和柯某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柯某因此外出打工,双方分居两地已有多年。2014年7月,柯某曾向法院起诉,后因证据不足,只好暂时撤回起诉。现六个月期限已过,双方关系没有丝毫改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柯某再次起诉请求:1、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柯敏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柯某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事项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照片打印件(庭后提交了结婚证原件)(结婚证中登记为柯有元),证明双方夫妻关系;3,民事裁定书,证明柯某曾经起诉过离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周某辩称:周某与柯某婚前是自由恋爱,感情很好,夫妻间难免有打闹吵架行为,但不影响夫妻感情,现在夫妻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双方是在周某怀孕了后才登记结婚的(××××年××月××日登记结婚),孩子柯敏是1995年5月27日出生的。柯某和周某只有外出打工才暂时分居,实际上没有分居,2014年之前逢年过节都在一起居住,只有2014年过年不在一起生活。现周某不同意离婚。周某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柯某提交的证据,周某无异议。庭后,柯某提交了户籍信息一份(柯某户籍信息中有儿子柯敏及母亲李文秀)。对身份信息,周某同意不予质证。本院对柯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柯某与周某自小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柯某以柯有元的名字与周某在岳西县白帽镇民政办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白字第95106号)。1995年5月27日,周某生下一子,取名柯敏。婚后双方一起外出务工,感情较好。自2013年二人在白帽镇幼儿园附近购房后,周某回家装修房子,柯某在外务工,二人感情聚渐变差,但逢年过节均在一起居住。自2014年过年时开始双方开始没在一起在生活。另,柯某于2014年8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提交了岳西县白帽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育龄妇女卡片一份,该卡片登记中妻子姓名周某(身份证号码××,丈夫姓名为柯某(身份证号码××,所生一子柯敏(出生日登记为1995年6月1日)。本院认为:根据柯某提交的证据及查明情况,柯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可以确认。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柯某、周某在自由恋爱、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夫妻关系均较好,只是近年来因双方分居两地感情产生裂痕。现二人应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及子女负起责任,只要双方注重沟通、加强感情的培养,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由于柯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储爱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范 生附:相应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