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戴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戴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2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梁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俊源,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智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戴智应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清偿透支本金、利息等共5100.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戴智在审判阶段已经下落不明,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下落。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穗天法执字第25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温学军执行员 赖子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