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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与郭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郭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10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路68号。代表人韦孟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晓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申请执行郭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申请执行标的192353.9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晓辉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荣新路20号声福.白云雅居5栋1单元16-1号房屋1套予以查封,但该房因柳南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被执行人郭晓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支行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二)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