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滦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亚波与被告胡金生、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波,胡金生,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孙亚波。被告胡金生。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成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华,河北冀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波与被告胡金生、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亚波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孙亚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栾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