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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前林诉谭才林、邵兵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前林,谭才林,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01522号原告:李前林,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胜利中路康平巷61号,身份证号342124196212090217。被告:谭才林(又名谭林),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西常行政村谭洼自然村21号,身份证号342124197702225318。被告:邵兵,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东方路北81号,身份证号34212419730608021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前林诉被告谭才林、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谭才林所有的皖SPP6**号丰田轿车一部、皖S335**号海马牌汽车一部,并提供本人所有的皖S621**号速腾牌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谭才林所有的皖SPP6**号丰田轿车、皖S335**号海马牌汽车。二、查封原告李前林所有的皖S621**号速腾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