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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4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玮与王家显、任军、四川省星佳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玮,王家显,任军,四川省星佳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翔安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建铁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425号原告王玮。被告王家显。被告任军。被告四川省星佳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王家显。被告四川省建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家显。被告成都翔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莉华。被告四川建铁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王家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玮与被告王家显、任军、四川省星佳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翔安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建铁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玮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家显、任军、四川省星佳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翔安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建铁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玮撤回对被告王家显、任军、四川省星佳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翔安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建铁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玮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