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湛徐法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永旭与高权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旭,高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湛徐法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旭,男,38岁,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高权,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徐法民一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高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权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高权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638XXXXXX账号有存款19354.68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将该款划拨回本院执行款专户作为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权在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0010000638XXXXXX账号上的存款19300元至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徐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支行,账号:2015021029200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林 养审判员 邓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振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