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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石×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1,石×2,石×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6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1,男,汉族,1952年5月6日出生,中润兴认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赵丽新,女,汉族,1955年7月22日出生,无业,系石×1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2,女,汉族,1959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精工集团雷蒙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3,女,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北京恒诚信业文物鉴定中心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石×1、石×2因与被申请人石×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9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1、石×2申请再审称:认定名字不是本人、签字错误的公证书合法有效,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老人在做遗嘱公证时已是痴呆状态。审理中采信虚假违规为证,不仅不追究责任反而纵容、支持、配合。判决中描述的事实缺乏依据,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石×3提交意见称:石×1、石×2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中,石×1、石×2、石×3之父石常瑞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处分。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公证处留存的相关法律文件,认定石常瑞所立公证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妥。石×1、石×2虽主张公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公证遗嘱不应被采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两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石常瑞遗产分别按照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所作处理,于法有据。石×1、石×2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石×1、石×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1、石×2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