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力、沈柳妹与沈柳妹、杨建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力,沈柳妹,杨建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430号原告陈力。被告沈柳妹,现下落不明。被告杨建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力与被告沈柳妹、杨建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力负担。审 判 长 缪正坚人民陪审员 曹高锋人民陪审员 潘春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曹观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