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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乐小早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小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乐小早。申请人乐小早要求宣告乐志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乐志峰,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农民,住东乡县小璜镇岭上村绿石源组,身份证号××,与申请人乐小早系母子关系。因乐志峰自2014年3月中旬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失眠,有时彻夜不眠,精神恍惚,胸闷不适,便秘,情绪高涨与低落间断发作,高兴不起来等,曾到江西省××院治疗,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混合发作”。被申请人乐志峰出院后病情有所好转,但仍然不时发病,发起病来就打人,损坏家庭财产,与人吵架,并说:你是公安局派来的,专门来抓我的等。后在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检查所见:意识清楚,仪表整洁,接触被动,检查交谈合作,对答切题,心境低落,兴趣与愉快感丧失,存在消极念头,有时思维联想加快,自我感觉良好,存在片断的幻觉,情感尚协调,自知力缺乏,经常与人打架,并动用锐器伤人,现继续在治疗中。申请人乐小早要求宣告乐志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检查意见:被鉴定人乐志峰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混合状态”,且平常有与人吵架、打架,并动手伤人等行为,已经属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乐志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乐小早为乐志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周智英人民陪审员  袁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嵇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