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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9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蒋训良与黄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训良,黄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972-2号申请执行人:蒋训良。被执行人:黄惠强。申请执行人蒋训良与被执行人黄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湖安孝商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训良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1150元(含垫付的诉讼费11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训良尚有债权10115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黄惠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9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蒋训良发现被执行人黄惠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涛人民陪审员  李成杰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