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与海南金盘饮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5号原告海南金盘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伟耀,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则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职员。被告海口市水资源管理中心。代表人陈庆丰,主任。委托代理人肖玲,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晋顼,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金盘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市水资源管理中心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计量征管科的工作人员谢胜全、文起彦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谢胜全、文起彦负责原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定额计量方式征收水资源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1042116.5元。2014年10月17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依照相关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原告少征的1042116.5元进行追缴。2014年10月2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关于补缴水资源费的通知》。本院认为,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及应补缴水资源费的金额问题,为了避免本案与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发生冲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平山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