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延精与卢学忠、陆来明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精,卢学忠,陆来明,李庆学,黄修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523号原告:孙延精。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学忠。被告:陆来明。被告:李庆学(曾用名李保全)。被告:黄修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精与被告卢学忠、陆来明、李庆学、黄修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延精负担。审 判 长 何振玉审 判 员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丰家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