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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延精与卢学忠、陆来明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精,卢学忠,陆来明,李庆学,黄修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523号原告:孙延精。委托代理人:孙延臣,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学忠。被告:陆来明。被告:李庆学(曾用名李保全)。被告:黄修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精与被告卢学忠、陆来明、李庆学、黄修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延精负担。审 判 长  何振玉审 判 员  庞大伟人民陪审员  丰家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