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杨与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争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洼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刘杨,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长城钻探测井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工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刘志国,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长城钻探测井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工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洼县。原告刘杨诉被告大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协议争议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告知原告刘杨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原告刘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白利学审判员 毛永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