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敏,关树勤,关树毅,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3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敏,女,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侨伟华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树勤,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无业。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田长成,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树毅,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满族,方庄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兰,女,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方庄社区服务中心职工。再审申请人李敏、关树勤因与被申请人关树毅、张秀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8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敏、关树勤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法院对诉争35万元如何计算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对李敏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不予采纳,审理存在程序违法现象。二审法院也没有采纳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我们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李敏、关树勤称审判程序违法一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敏、关树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敏、关树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敏、关树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