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福利诉曹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利,曹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王福利,男,汉族,住抚松县。被告曹国臣,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利诉被告曹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利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福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福利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