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吴沛萍与吴北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82号原告:吴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权、黎华,均为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灿,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北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9元,减半收取2064.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理人民陪审员 易亚钦人民陪审员 张志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敏智速 录 员 孙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