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与马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马淑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588号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地址遵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敬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生。被告:马淑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马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高 凤 田审 判 员 赵 亚 利代理审判员 杨 玉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