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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立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保字第3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51年11月3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请人:胡某某,男,1954年6月24日生,住址河北省鹿泉市大河镇。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胡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提供5万元现金与王墨连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私有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王某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房权证新字第333xxxx**号)的私有房屋一套。二、扣押被申请人胡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xxx**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振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