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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孔幸福与李应功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幸福,李应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孔幸福,男,住柘城县。被告李应功,男,住柘城县。原告孔幸福诉被告李应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并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幸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应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6日李应功、赵某甲、孔幸福三人签订了联保协议,互为对方担保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柘城县支行各自借款10万元,原告与赵某甲已还清,因与李应功互为联保关系,李应功在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因不能从李应功执行款项而从原告的存款上划扣50127元,原告向被告主张催款,被告不予承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0127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原告起诉,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人民币50127元及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4)柘法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在邮政银行贷款时提供担保,法院判决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被法院执行,原告在信用社存款被法院划扣走50127元;2、(2013)柘民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贷款情况及法院判决原告负连带责任;3、(2013)柘民金初字第173-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存款被法院冻结情况;4、借条一份,证明法院执行后被告及其妻给原告打的借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原告孔幸福、被告李应功和赵某甲三人签订联保协议互为对方担保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柘城县支行各自借款10万元,原告与赵某甲均已还清,被告在未能及时还款情况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柘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2013年12月30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以(2014)柘法执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原告孔幸福在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皇集信用社帐号12531XXXX70889帐户中的存款50127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及其妻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是:“借孔幸福现金伍万元整(邮政银行三户连保贷款,经法院办理),还款计划如下:2014年年前还款15000元、2015年还款两万元、2016年9月1号前还清,如余款还不清用车抵押,车号豫NB56**”。后原告再找被告催要时,被告外出无音信,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等人在银行三户联保进行贷款,到期后被告没还,银行诉至法院并在法院执行时从原告存款中扣划50127元,后原、被告约定了还款计划,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作为被告的保证人已代被告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原告依法具有追偿权,因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与原告约定的还款计划到期后没有履行,已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全部债务的责任并承担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应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孔幸福人民币50127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31日算至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被告李应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直接交纳上诉费1053元(或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商丘分行营业部,帐号1716020419200113331),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时清华审 判 员  刘文亮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