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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08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祥兴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859-7号申请执行人:肥西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合肥祥兴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荣生。被执行人: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三元。被执行人:钱荣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合肥祥兴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钱荣生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中经融资��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飞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