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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红英与闫秀芬、宋新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英,闫秀芬,宋新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李红英,女,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闫秀芬,女,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宋新富,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英诉被告闫秀芬、宋新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红英负担。审判员  马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