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息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钱前诉贾春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钱前,贾春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息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刘钱前,女,1991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春汉,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钱前诉贾春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春汉并且没有存款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贾春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息执字第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才审 判 员 李浩波代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