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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姚霖与刘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霖,刘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第43号原告:姚霖。被告:刘彦。原告姚霖诉被告刘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彦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4日,被告刘彦以承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星期内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刘彦均借故推诿,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7万元借款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被告刘彦以承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姚霖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姚霖人民币柒万元正(70000.00),还款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刘彦均借故推诿,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甚至避而不见、藏匿逃债。2014年12月15日,原告姚霖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彦偿还70000元借款本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刘彦欠原告姚霖借款70000元,有被告刘彦向原告姚霖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借故推诿,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除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支付逾期偿还借款的资金利息。借款时,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期间内不应计收利息,逾期资金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借款期满的次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原告姚霖要求被告刘彦偿还70000元借款本金及逾期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此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彦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姚霖偿还借款7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霖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550元,由被告刘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人民中级法院。审 判 员  罗 东审 判 员  欧阳勤助理审判员  任 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