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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XX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701号罪犯XX,四川省广安市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垫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盗窃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XX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原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义务,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曹 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