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小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小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62号罪犯赵小程,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莲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小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3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董同海,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雷晓宇、胡磊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程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9次。本院认为,罪犯赵小程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罚金未缴纳,悔罪表现一般。综合其犯罪性质、在监狱平日消费情况、服刑改造表现等,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程准予减刑四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6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