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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秀利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利,北京市第五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9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第五中学。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细管胡同**号。法定代表人:张斌平,该中学校长。再审申请人王秀利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五中学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秀利申请再审称:北京市第五中学未按照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用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办事,北京市第五中学应提交证据证明我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具体条件,而且我本人也未写过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的规定不能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悖,北京市第五中学于2006年7月5日与我签订的《北京市单位聘用合同书》当属无效,应终止履行。据此,一、二审判决不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秀利于2006年7月与北京市第五中学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约定王秀利离岗休养。上述合同书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已实际履行多年。现王秀利主张聘用合同书无效,要求终止履行,二审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停止办理事业单位内部退休、离岗待退的通知》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王秀利提出的再审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王秀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