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欧顺与张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顺,张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14号原告欧顺,男,1972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福生,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欧顺诉被告张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七日内预缴诉讼费2150元,因原告未按期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