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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欧顺与张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顺,张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14号原告欧顺,男,1972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福生,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欧顺诉被告张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七日内预缴诉讼费2150元,因原告未按期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