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徐如文、邓继丽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如文、邓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士雷,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桂林,该委执法检查大队队长助理。委托代理人:徐美良,阜南县XX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徐如文、邓继丽。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徐如文、邓继丽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阜人口征决(2014)23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阜人口征决(2014)23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徐如文、邓继丽夫妇计划外生育第二孩社会抚养费13128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的阜人口征决(2014)230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栾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