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欣与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红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红娟,孙永合,孙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11号原告王欣。被告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娟,经理。被告孙红娟。被告孙永合。被告孙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欣与被告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红娟、孙永合、孙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11元。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娅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