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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欣与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红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欣,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红娟,孙永合,孙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11号原告王欣。被告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娟,经理。被告孙红娟。被告孙永合。被告孙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欣与被告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孙红娟、孙永合、孙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11元。审判员  张金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娅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