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保诉被告江油市九岭镇缘起渡假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保,江油市九岭镇缘起渡假村,皇甫志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杨国保,男,汉族,生于1940年1月15日,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黄伟,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油市九岭镇缘起渡假村。地址:江油市九岭镇收费站旁。经营者:赵贵宝,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2日,大学文化。委托代理人:李超生,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皇甫志友,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9日。原告杨国保诉被告江油市九岭镇缘起渡假村(以下简称缘起渡假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缘起渡假村经营者赵贵宝以缘起渡假村实际经营者是皇甫志友为由,申请追加皇甫志友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并通知皇甫志友参加诉讼。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伟,被告缘起渡假村经营者赵贵宝,委托代理人李超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皇甫志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2年12月起在缘起渡假村从事杂工工作至2014年4月止。被告拖欠原告3个月工资452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依法起诉来院,请求被告缘起渡假村支付其劳动报酬4520元。被告缘起渡假村及经营者赵贵宝辩称:为了成立大学生创业的一个机构,皇甫志友创办了缘起渡假村。缘起渡假村是皇甫志友出资,赵贵宝在经营,过后赵贵宝就离开了缘起渡假村,但是营业执照一直没有变更。赵贵宝现在收到很多劳动仲裁或者传票但是具体情况赵贵宝都不知道,只是因为营业执照上用的是赵贵宝的名字。赵贵宝申请追加缘起渡假村实际经营者皇甫志友为本案共同被告。被告皇甫志友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缘起渡假村注册于2009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茶水服务。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赵贵宝。原告杨国保自2012年12月起至2014年4月止在缘起渡假村从事杂工工作,月工资1100元。截止2014年4月尚有4040元工资未支付给原告杨国保。原告杨国保于2015年3月23日向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15年3月24日,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杨国保的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杨国保于2015年3月25日起诉来院,请求被告缘起渡假村支付其劳动报酬4520元。审理中,被告缘起渡假村经营者赵贵宝辩称:缘起渡假村实际经营者是皇甫志友,申请追加皇甫志友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准予并通知皇甫志友参加诉讼。再次开庭时皇甫志友未到庭,缘起渡假村经营者赵贵宝也未提交证据来证明缘起渡假村实际经营者是皇甫志友。本院认为,原告的年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告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原告与缘起渡假村之间形成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劳务关系。原告自2012年12月起至2014年4月在缘起渡假村务工属实,作为接受劳务方的缘起渡假村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缘起渡假村尚欠原告劳务费4040元未付,缘起渡假村依法应当向原告及时支付该款项。缘起渡假村经营者赵贵宝辩称:缘起渡假村实际经营者是皇甫志友,皇甫志友是本案被告之一,但未能举证证明缘起渡假村实际经营者是皇甫志友这一事实,故其辩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江油市九岭镇缘起渡假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国保支付劳务费4040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诉讼费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