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清新XX山影度假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新XX山影度假村有限公司,深圳市九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1267号原告清新XX山影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新县太和镇五星管理区。法定代表人赵平军。委托代理人李华元,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钦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九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中花园A栋1、2层。法定代表人于永杰。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广东安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为敏,广东安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4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4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 啸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丹 云书 记 员 谢世豪(代)第2页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