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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翔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翔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8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翔宇,男,198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9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魏继志,北京市天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翔宇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志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翔宇及辩护人魏继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杨翔宇冒充公安部刑侦处副处长,在本市丰台区三环新城理想家园小区2号楼三单元204号其暂住地等地,以帮助被害人李×1撤销甘肃省公安局对“李树相”网上抓逃为由,诈骗被害人李×1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杨翔宇于2014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抓获(涉案人民币20万元已经退还李×1)。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翔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1陈述,证人肖×、王×、李×2、郭×证言,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干部二处出具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条,李×1出具的收款证明,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翔宇母亲高×、舅舅高×2、妻子李×2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被告人杨翔宇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杨翔宇及家属已经退还被害人钱款,未造成被害人损失;被告人杨翔宇患有躁狂症;被告人杨翔宇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翔宇酌予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翔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翔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翔宇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还被害人全部诈骗款项,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翔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自2014年6月17日至7月18日被羁押的32日折抵刑期,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仇春子人民陪审员  韩阳琴人民陪审员  谢翠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