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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屯支行与赵平军、唐海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屯支行,赵平军,唐海霞,赵凤海,崔荆妮,赵寸平,范海风,赵太平,黄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屯支行,地址:修武县高村乡周流村西。负责人:陈大春,行长。委托代理人:乔新兵,副行长。被执行人:赵平军,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唐海霞,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赵凤海,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崔荆妮,女,1959年2月2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赵寸平,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范海风,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赵太平,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黄何妮,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修武县。王屯支行申请执行赵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未登记有房产,车管部门未登记有车辆,银行查询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举报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武县公证处(2014)修证执字第21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被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永利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小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