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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商初字第5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思与温州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朱明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温州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朱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鹿商初字第5176号原告:陈思。被告:温州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西湖锦园二楼(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人民西路店22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于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尚星、徐维,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明明。原告陈思起诉称:2010年3月17日,被告朱明明以其占玖玖旅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玖公司,2014年4月5日变更为现在被告公司)90%的股份,系玖玖公司大股东,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假若五年内,玖玖公司未能上市,本次增资扩股的投资者可以选择保留在玖玖公司的投资继续等待上市,也可以选择在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一个月之内,向玖玖公司的大股东提出回购股本的书面申请,大股东将根据本次投资者的投资总额,按照原始投资总额的1.6倍,予以无条件的回购其资本。2010年3月19日,玖玖公司以扩大经营需增资扩股为由,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玖玖公司同意接受原告作为起公司新股东,原告以现金方式向玖玖公司投资人民币150万元,享有玖玖公司的0.15%的股份比例,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于2010年3月28日前将投资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在收到原告投资款的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等。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至玖玖公司账户150万元。即日,玖玖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款收据。原告按约完成投资义务,但是玖玖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手续。而是按被告朱明明的承诺要求原告等待玖玖公司上市,但时至今日,原告发现被告朱明明已将其在玖玖公司的股份转移他人,玖玖公司也未上市,且公司名称经工商登记变更为被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两被告的行为,已表明合同不能按约履行,原告多次联系两被告,但均未能得到回应。现玖玖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变更为被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变更的,其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故被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应对玖玖公司的欠款偿还责任。故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2.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5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被告朱明明因涉嫌非法集资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认为有可能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霄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人民陪审员  朱汉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建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