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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春申请执行李井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李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男,192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李井权,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李春申请执行李井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江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井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李春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2)龙江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春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