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甲,王某乙,姜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终字第00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中卫,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妍,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王某甲之父,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王某甲之母,农民。王某甲、王某乙、姜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忠志,江苏古彭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某、王某甲、王某乙、姜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4)沛魏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赵中卫、张妍,上诉人王某乙、姜某及王某甲、王某乙、姜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忠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赵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姜某两家相距较近,赵某与王某甲建立恋爱关系后,两家共同的邻居朱某做中间人联系。2013年农历12月8日,赵某与王某甲订婚。2014年5月2日,依据农村习俗,赵某摆喜宴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前,赵某与王某甲已同居生活,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王某甲怀孕已两月有余。2014年5月26日,因赵某父母向王某甲借钱,赵某与王某甲产生矛盾。2014年6月初,赵某回丰县工地,后因赵某父母再次向王某甲借钱,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6月6日,赵某给姜某发信息后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再与王某甲、王某乙、姜某联系。2014年6月6日后,王某甲、王某乙、姜某与赵某失去联系。王某甲、王某乙、姜某通过中间人朱某联系赵某未果。赵某的父亲对朱某说赵某与王某甲没有登记,王某甲怀的孩子愿意生就生,生了自己养,他们不养,互不相欠。王某甲做引产手术前,朱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姜某一起到赵某所在的丰县工地找寻赵某未果。2014年6月25日至7月4日,王某甲在徐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做引产手术花费医疗费4231.81元,后又做刮宫手术及治疗花费医疗费982.5元。王某甲购置生活用品用于与赵某共同生活,王某甲购置的生活用品现在赵某处。赵某与王某甲交往及举行结婚仪式期间,根据农村风俗,2014年1月5日,赵某为王某甲购买订婚戒指及吊坠花费5779元;2014年1月8日,赵某为王某甲购买宝玥电动车一辆花费3000元;2014年4月15日,赵某为王某甲在丰县老凤祥买金器花费28960元;赵某给王某甲母亲姜某购买金戒指花费2310元;2014年4月26日,赵某为王某甲购买苹果手机一部花费5398元;2014年5月1日,由媒人朱某带给王某甲彩礼101000元、喇叭钱12000元;2014年5月2日,王某甲哥哥端洗脸水赵某给4000元、给王某甲下车钱2000元、赵某父母给王某甲改口钱20000元、赵某奶奶给王某甲改口钱1000元、赵某姐姐给王某甲改口钱2000元。2014年3月,王某甲母亲姜某生病住院,赵某××病人给1000元。王某甲父母开走赵某家五征三轮车一辆。赵某主张王某甲与其发生争执后返回娘家,其多次去接,王某甲不肯回家,双方矛盾激化,现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王某甲返还彩礼239315元。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赵某、王某甲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及分手的原因,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在双方分手后,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王某甲应当酌情适当返还。一、关于赵某请求王某甲返还订婚戒指及吊坠、在丰县老凤祥买金饰品(戒指、吊坠、手镯、项链)、宝玥电动车、苹果手机、给王某甲母亲姜某购买金戒指的问题。赵某为王某甲及其母亲购买金饰品、电动车、手机是以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为目的有条件的赠与,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购置嫁妆、置办婚宴宴请亲朋、按本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已共同生活且王某甲已怀孕,后因赵某父母向王某甲借钱,王某甲不同意,导致赵某与王某甲闹矛盾后不与王某甲联系,致使双方分手,可以认定赠与条件已成就。故,对赵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赵某请求王某甲返还的订婚彩礼20000元、春节时的16000元、卖旧车的1200元、买红衣服给王某甲的12000元、王某甲朋友结婚给的1400元、买夏天衣服给的1000元的问题。赵某陈述给王某甲订婚彩礼20000元,王某甲不予认可,赵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给付20000元订婚彩礼。故,对赵某要求王某甲返还20000元订婚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某主张春节时给王某甲的16000元、买红衣服给王某甲12000元、王某甲朋友结婚给1400元、买夏天衣服1000元的花费,卖旧车的1200元,对上述费用,王某甲不予认可,赵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赵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关于赵某请求王某甲返还的喇叭钱12000元、5月2日给的端洗脸水钱4000元、下车钱2000元、赵某父母给王某甲改口钱20000元、赵某奶奶给改口钱1000元、赵某姐姐给改口钱2000元,赵某××王某甲母亲姜某给1000元,王某甲父母开走赵某家五征三轮车一辆的问题。因双方已按风俗习惯摆喜宴举行了结婚仪式,喇叭钱、端洗脸水钱系结婚时的支出,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下车钱、改口钱、××病人钱均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故,对赵某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某陈述的王某甲父母开走赵某家五征三轮车一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赵某可另行主张权利。四、对赵某要求王某甲返还彩礼101000元的问题。本案中,双方按当地的风俗摆喜宴宴请亲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甲已怀孕,可见王某甲有与赵某共同生活的良好愿望,后因赵某父母向王某甲借钱未果,双方产生矛盾。赵某未能妥善处理矛盾,离家外出后更换手机号码,不与王某甲及其家人联系,王某甲及其家人多方找寻赵某未果,且赵某父母也表示王某甲愿意生孩子生了就自己养,王某甲被迫引产。对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赵某负有很大的责任。王某甲为共同生活购置生活用品仍在赵某处,该支出应属为共同生活支出,引产及后期的刮宫手术和调养花费的费用亦应属共同支出,且引产对王某甲身体造成了伤害。庭审中,中间人朱某证实了赵某给付王某甲彩礼101000元。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王某甲返还赵某彩礼15000元。原审法院遂判决:一、王某甲、王某乙、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赵某彩礼款15000元。二、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赵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1、原审判决关于彩礼的范围认定有错。原审法院只认定101000元为彩礼,而将其他诸如贵重金银首饰、改口钱等视作简单的赠与,是错误的。订婚戒指及吊坠5779元、宝玥电动车3000元、金子28960元、苹果手机5398元、彩礼101000元及改口钱20000元等均为彩礼范畴,上述彩礼应当返还;2、原审判决关于双方分手原因的认定,没有证据支持;3、原审判决确认的返还比例严重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王某甲、王某乙、姜某亦不服,上诉称:在彩礼问题上,原审法院一方面认定赵某曾表示过“互不相欠”,另一方面又判令我们返还彩礼15000元,显属不妥,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时,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赵某、王某甲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之间为同居关系,现双方解除婚约,赵某要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媒人朱某虽称听赵某父亲说过“互不相欠”之言语,但此并不代表赵某也有此意,故不能因此认定彩礼不予返还。媒人朱某系应赵某要求出庭作证,结合其证言内容,系赵某用行为表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而此时王某甲已经怀孕,后王某甲引产并行刮宫手术,给王某甲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原审法院考虑到该事实,判决酌情返还的数额,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予以维持。赵某、王某甲、王某乙、姜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赵某负担;王某甲、王某乙、姜某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王某甲、王某乙、姜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杨梅花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