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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东民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加将、魏洪广与魏洪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加将,魏洪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006号原告马加将,市民。被告魏洪广,市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委托代理人叶建民,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加将诉被告魏洪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加将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魏洪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加将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加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加将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