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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蒋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蒋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被告:蒋某某,女,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