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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韩越与德惠市跃进水库管理处(原为德惠县跃进水库)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越,德惠市跃进水库管理处,邢桂花,王树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越,男,193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尚德福(韩越妻弟),男,195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跃进水库管理处(原为德惠县跃进水库),住所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李德放,处长。委托代理人邴永生,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邢桂花,女,1949年1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树国,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韩越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向上诉人韩越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1月30日前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韩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越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代理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蓬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