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张岩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2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张岩,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现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羁押。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岩罚金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张岩所应缴纳的罚金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岩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正服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执行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岩具备了履行能力,本院将恢复罚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代理审判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