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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华红、吴集斌、吴集涛、孙培亮与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刘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红,吴集斌,吴集涛,孙培亮,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刘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吴华红,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吴集斌,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吴集涛,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孙培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贝磊,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大朱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执行人刘全林,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华红、吴集斌、吴集涛、孙培亮与被执行人青岛浩磊家具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旭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刘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53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875065.7元]中。因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终结执行,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2944号。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53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仙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