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与王进、林兰、吴昌影、四川威仕曼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威仕曼贸易有限公司,王进,林兰,吴昌影,尹来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朱正民。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威仕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进。被告王进,男,汉族,1963年7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进区。被告林兰,女,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吴昌影,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尹来奎,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威仕曼贸易有限公司、王进、林兰、吴昌影、尹来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成都龙泉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