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应方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应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355号罪犯王应方,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初中毕业,住贵州省独山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金婺刑初字第94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应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应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尚有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履行;本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435.9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70.61元,账户余额人民币264.03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应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积极履行财产性法律义务,减刑时相应从严掌握。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履行财产刑和消费等情况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十个月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应方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