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现峰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高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王现峰,高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裕华东路**号中铁商务广场A塔*****层。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现峰。委托代理人:赵军红,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丽强。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现峰及原审被告高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2日4时许,王现晖驾驶冀D×××××、冀D×××××挂大型汽车,沿新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2**国道付庄路段时,与顺行左转的高丽强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冀D×××××、冀D×××××挂大型汽车发生碰撞,致冀D×××××、冀D×××××挂大型汽车严重损坏。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罗庄大队出具的第2014111239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现晖和高丽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王现峰委托,临沂市正捷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冀D×××××、冀D×××××号大型汽车的车损为111325元(冀D×××××号车扣除残值1万元),王现峰支付了拖运费4500元。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对车损评估报告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其提出的理由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且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准许。冀D×××××、冀D×××××挂大型汽车的登记车主是邯郸市邯山华驰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王现峰。冀D×××××号车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不计免赔;冀D×××××挂车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此,王现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丽强、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赔偿车损5691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王现峰车辆损坏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罗庄大队事故认定,王现晖和高丽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事故给王现峰造成车损111325元和施救费4500元,损失共计1158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应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除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外,不足部分113825元(115825元-2000元),因冀D×××××、冀D×××××挂大型汽车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5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故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应按照事故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王现峰56912.50元(113825元×50%)。但本案中,王现峰只请求赔偿56912.50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即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4912.50元(56912.50元-2000元)。施救费系因本次事故给王现峰造成的损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王现峰车损、施救费2000元;二、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王现峰车损、施救费549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0元,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承担。宣判后,上诉人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称:一审法院依据公估报告认定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赔偿王现峰车辆实际损失111325元。冀D×××××重型半挂牵引年注册日期为2008年6月,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此类车型强制报废期限为8年。事故发生时该车使用年限已达6年零5个月,计算可得该车实际价值为29000元,一审判决忽视该车实际价值强行判定该公司按照该车修复费用赔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违反了公平原则,造成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人责任大于车主的实际损失,损害了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规定,诉讼费不应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第二项错误,故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按照王现峰车辆实际价值责任比例赔偿。2、二审诉讼费由王现峰承担被上诉人王现峰答辩称:其冀D×××××.冀D×××××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后,车辆严重受损、报废。为及时鉴定车辆损失,王现峰依照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评估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事故另一方车主高丽强也及时将受损车辆鉴定事宜通知了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经依法鉴定,王现峰车辆损失为111325元(评估时已扣除车辆残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公正。上诉人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高丽强的冀D×××××/冀D×××××车辆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不计免赔。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对因本次事故给王现峰造成的车损、施救费等及时作出赔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诉讼费用由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承担。原审被告高丽强述称:本次事故发生后和鉴定前,其均将有关鉴定事宜及时通知了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临沂市正捷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高丽强的DM3300/冀D×××××车辆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不计免赔。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忽视车辆实际价值强行判定按照该车修复费用赔付,违反公平原则的问题。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为涉案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是55万元,且有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的财产损失,应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而且在涉案事故车辆投保时,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并未根据该保险车辆的使用年限减少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数额,故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同海审 判 员  聂亚磊代理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建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