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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诸葛云祥与天津市普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云祥,天津市普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诸葛云祥。被告天津市普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诸葛云祥诉被告天津市普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诸葛云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云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