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王文富、范习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张秀荣。委托代理人吴秀华,卫辉市柳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富。委托代理人赵保山,卫辉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习忠。原告张秀荣诉被告王文富、范习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习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荣撤回对被告范习忠的起诉。审 判 长 杨成勇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陪 审 员 原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颖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