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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王文富、范习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张秀荣。委托代理人吴秀华,卫辉市柳庄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富。委托代理人赵保山,卫辉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习忠。原告张秀荣诉被告王文富、范习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习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荣撤回对被告范习忠的起诉。审 判 长  杨成勇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陪 审 员  原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颖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