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民二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电仓与李亚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超,李电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超。送达地址:广西省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3路超越网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电仓。上诉人李亚超因与被上诉人李电仓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亚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2元,由上诉人李亚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圣云审判员  杨建一审判员  王江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