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行辖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冯钢与鹤岗市住房保障局撤销房产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鹤行辖字第2号起诉人冯钢请求撤销鹤岗市住房保障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一案,起诉人冯钢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